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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市局局长信箱转来群众咨询关于镇广高速占用土地的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渠县征地事务中心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咨询“家里房屋已被拆除,宅基地土地没有赔偿费用,集中安置点房屋占地面积还需要自己出钱,是否宅基地无需赔偿?”的回复意见 1.宅基地土地补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含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第十七条,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所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含宅基地土地补偿部分。 2.宅基地地上构筑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规定,空出的旧宅基地必须收回还耕不予补偿。达市府发〔2018〕22号附件2“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中,对宅基地地上构筑物部分的补偿明确为“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场地或下了屋基石未建房的宅基地”。 3.集中安置房屋占地是否需要自己出钱。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中,渠县征地事务中心根据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按每户应安置人口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了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水电设施恢复等。该项资金的调配使用和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的选择权由被拆迁户自行决定。 二、咨询“当地政府说,占用林地不赔偿任何费用,是否属实?”的回复意见 按照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均对林地面积作出了统一补偿。 二、咨询“耕地除了买社保扣除相应土地面积后,如果有其他人购买自己手中的社保名额,则由对方支付土地费用,如果无人购买,则只赔偿青苗费,是否属实?”的回复意见 2018年,四川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改革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结合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对保障对象作出如下要求: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按以上程序,参加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自治条例等规定,按“人地对应”原则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召开大会共同商定参保人员名单,如有剩余名额,也应在社员大会上由被征地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共同讨论、分配、商定、公示后形成报件逐级审核上报。 综上所述,镇广高速渠县境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都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我局将继续加大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特此回复。 回复单位:渠县征地事务中心 回复人:付刚 审签人:张钧 是否公开:不公开 渠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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