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关于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加快形成“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坤,联系电话:2377534,邮箱:108797288@qq.com。
此函。
附件:关于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1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加快形成“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化经济结构、土地利用结构为抓手,以处置低效闲置建设用地问题为导向,全面补齐建设用地短板,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属地主管、因地施策工作方针,制定全市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方案,促进土地利用高效节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认定和处置,在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企业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避免“一刀切”式政策调控影响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3.盘活存量。对清理出来的已供应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分年度进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4.严控增量。全市建设用地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严格批后监管,节约集约利用。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2021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建设用地,到2022年底,采取调查摸底、分类处置等方式,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
2022年1月1日起供应的建设用地,结合“标准地”“弹性供应”,分产业类型制定“亩均税收”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明确退出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认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要在2022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建设用地。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建设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3)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建设用地;
(4)工业用地绿地率超过30%(除有特殊约定项目或规划设计条件有明确约定的外);
(5)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国家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6)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2年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70%(合同未约定的,市城市规划区内亩均税收5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4万元/亩)的建设用地;
(7)经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僵尸企业”;
(8)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建设企业;
(9)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要摸清底数、严格标准,综合运用内业矢量套合、遥感影像比对、外业实地调查等手段,精准锁定每一宗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性质、盘活方案等,将已核实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入库管理,绘制出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位置分布“一张图”。
(二)分类处置方式
1.闲置土地分类处置方式
(1)政府主导利用一批。由政府在依法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的基础上,对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回或收购,重新纳入土地储备供应计划,适时推向市场,最大限度提升土地供应率。
(2)市场运作利用一批。除法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之外,逐一摸清闲置土地性质、建设基础、企业意愿等情况,由政府“牵线搭桥”,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块招商”,引导新项目业主与闲置低效用地业主合作,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对闲置低效地块进行改造开发。
(3)预告登记利用一批。坚持“以用为先”处置原则,在土地资源管理领域创新推广“预告登记”制度,将无力开发建设且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建设用地转让,采取“先投资再转让”的方式,允许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后由拟受让方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待达到土地转让要求后,再办理正式转移登记手续。
2.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方式
(1)限期开发。对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低效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承诺通过追加投资、加快建设、购置设备等方式,限期投资达效。
(2)增资技改。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或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同时,建设多层厂房,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3)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及更名或转让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4)鼓励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已竣工投资但无法实现自身提质增效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促使低效用地再利用。
(5)协商有偿收回。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开发的用地,或虽然企业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用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按程序重新实施土地供应。
(6)追究违约责任。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格追究低效建设企业的违约责任,促使企业提高效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
(三)处置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处置方案、分类实施处置的程序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7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涉嫌的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逐一调查摸排,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摸排、建立台账。
2.盘活处置阶段(2022年8月—2023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处置方式,依法开展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3.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总结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成效,巩固工作成果,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明确目标,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2022年7月30日、2023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清理、处置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抄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推进辖区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技改和提质增效;发改部门负责对企业产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应急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并抄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及辖区县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舆论正确宣传政策,鼓励引导长期产能不足、效益低下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参与政府对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处置,在盘活利用中立足长远,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加强分类处置。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供地形成的低效建设用地,按照本文件要求彻底清理。对于2022年1月1日后供应的建设用地,自低效行为产生之日起,严格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引进并签订投资协议、出让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投产、经营达效、企业停产等方面,全面实施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并适时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通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