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达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
工作方案》的公告
《达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141号)要求,现予以公告。
附件:达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达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相关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号)和《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有力的措施,勇于攻坚克难,敢于动真碰硬,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落到实处,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其中纳入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名单的矿业权及已确定不再调整范围的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出。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维护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为立足点,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功能分区明确矿业权退出范围,确保应该退出的矿业权全部退出,实现绿色发展。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处置程序,妥善处置矿业权,管控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每个矿业权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制定“一矿一策”分类退出方案,确保退出到位。
(三)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矿业权人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联动机制,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
三、退出范围
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以及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矿业权。
四、退出方式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采用分类处置方式,包括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奖补退出四种方式。
(一)废止退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在有效期内未提出过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关闭退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符合关闭退出条件的矿业权,依法予以关闭,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三)避让退出。对矿业权范围部分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通过缩减范围避让后,剩余部分可满足继续勘查开发的,实施缩减矿业权范围避让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四)奖补退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奖补退出方式:
1.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7年5月22日以后的;
2.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0号)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17年7月5日以后的;
3.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过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并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有效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综合考虑勘查开采投入产出情况、剩余资产可变现情况及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等因素,签订矿业权退出协议,退出协议应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关闭决定后,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退出方式列入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的;
2.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
3.涉及财政出资的探矿权;
4.被重大项目压覆已获得补偿的矿业权;
5.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擅自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6.其他不符合奖补情形的。
五、实施步骤
(一)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2021年5月报自然资源部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核实工作,确定本区域应退出生态保护红线的矿业权名单,认真梳理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建立台账。
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在征求矿业权人意见后可予以保留不纳入退出范围。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实上报的台账,结合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底数,确定最终矿业权退出台账,务必确保省、市、县三级数据一致。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
(二)编制矿业权退出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明确退出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职工安置方案和矿山关闭后生态修复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完成修复任务的期限等,并予以公告后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的退出方案应包含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含存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数据库未注销的矿业权),按照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及奖补退出四种方式,分类有序开展矿业权退出工作,自愿放弃的矿业权参照废止退出方式执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统一补偿标准,科学合理有效推动矿业权退出。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
(三)分类组织实施退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封闭井硐、拆除设施、职工安置、证照注销、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兑付等。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注销要结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的矿业权清理专项工作,凡符合注销条件的,及时予以注销。政策性关闭矿山注销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执行。已注销的矿业权由办理注销登记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在自然资源部配号系统中完成移库程序。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组织验收销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县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验收退出成果,根据验收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销号的决定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组织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核查退出成果,并将核查情况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销号的决定。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五)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参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涉及资源储量分割、剩余资源储量核定的,矿业权人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审核统计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入库分成比例,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退还。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每年8月3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矿业权退出完成情况,将符合省级奖补条件的矿业权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程序报省级审批后下达本年度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七)建立退出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记录、影像和储量报告等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销号后6个月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法院、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审计、市场监管、信访、金融、林业、税务、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市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组建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级有关部门在市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核实认定,依法按程序办理退出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变更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退还审核,监督指导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关闭矿山工作秩序,参与检查验收和抽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及奖补资金的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退出矿业权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安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配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核实认定;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整体退出矿业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及绩效等情况的审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退出矿业权人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信访部门负责信访接待和解释、疏导;林业部门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范围内应退出矿业权的核实认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其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三)给予适当奖补。采取“县为主,积极争取省级奖补”的模式,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等多个渠道进行筹措。除省级奖补资金外,各地根据退出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奖补资金不针对具体矿业权人,统筹用于辖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
(四)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上下联动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加强对接协调、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统一指挥,整体联动,确保退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要将当月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对退出生态保护红线的矿业权,符合产业政策的转产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人员培训、金融、财政上给与扶持,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开展金融顾问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生态保护红线内退出矿业权人提供创业、助业贷款融资服务帮助其转产。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退出矿业权人转产融资提供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退出矿业权人维持较低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创业贷款或助业贷款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退出的矿山将依法取得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六)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清单和分类处置工作台账,结合省市方案,明确每个矿业权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形成“清单销号”工作机制。市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退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并及时向自然资源厅反馈情况。
(七)建立风险预案。各地要综合评估可能出现的信访、舆论舆情、群体事件等风险,建立风险防控预案,明确处置程序,落实责任主体,做到突发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到位。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会议、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矿业权退出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严肃工作纪律。矿业权退出工作,事关多方利益,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密责任,有力有序地按既定要求推进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数据清单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数据清单
序号 | 县(市、区) | 许可证号 | 矿业权名称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类型 | 备注 |
1 | 万源市 | T51120100903041805 | 万源市白果乡张家岩硫铁矿详查 | 万源市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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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51120090903037069 | 四川省万源市石坝硫铁矿详查 | 成都奥洛佳科技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 |
3 | 5100000020099 | 四川省万源市茶园石灰岩矿勘探 | 万源市巴山水泥总厂 | 探矿权 |
| |
4 | T51120080702010734 | 四川省万源市石膏坪锰、钒矿详查 | 万源市一名矿业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 |
5 | T51520090901033584 | 四川省万源市水洋坪矿区煤矿普查 |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探矿权 |
| |
6 | C51000020009041120013101 | 达州市兴安煤业有限公司船儿河坝煤矿 | 达州市兴安煤业有限公司 | 采矿权 |
| |
7 | C5117812015107130140464 | 万源市金锐连顺矿业有限公司金锐灰岩矿 | 万源市金锐连顺矿业有限公司 | 采矿权 |
| |
8 | C5100002009081120033614 | 万源市白果乡右岸口煤厂 | 万源市白果乡右岸口煤厂 | 采矿权 |
| |
9 | C5117812018067130146462 | 万源市祥茂砂石有限公司万源市祥茂砂石厂 | 万源市祥茂砂石有限公司 | 采矿权 |
| |
10 | 宣汉县 | T51120100403040114 | 四川省宣汉县石桶硫铁矿普查 | 四川金池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
11 | T51120080903015050 | 四川省宣汉县龙泉(河口)朱家沟—花岩—水古洞硫铁矿详查 | 宣汉县焕兵矿业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 |
12 | C5100002009011120003263 | 宣汉县渡口乡有缘煤厂 | 宣汉县渡口乡有缘煤厂(何尚成) | 采矿权 |
| |
13 | C5100002010021120056410 | 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 | 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 | 采矿权 |
| |
14 | 大竹县 | T51120091001034754 | 四川省大竹县地热详查(医疗热矿水水源评价) |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探矿权 |
|
15 | C5100002011037110108909 | 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县栗山坪石灰岩矿 | 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采矿权 |
| |
16 | 渠县 | C5100002010121120102522 | 渠县通达琅琊煤业有限公司琅琊煤矿 | 渠县通达琅琊煤业有限公司 | 采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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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达川区 | C5117212010017120053558 | 达县盛新矿石厂 | 达县盛新矿石厂 | 采矿权 |
|
18 | C5117212009067120021734 | 达县旭阳工贸有限公司(三井灰石厂) | 达县旭阳工贸有限公司 | 采矿权 |
| |
19 | 通川区 | C5100002010128110089230 | 达州兴源煤业公司达州市岩峰矿泉水厂 | 达州市兴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采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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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各县(市、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