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机关公文的规范、高效运转,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市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经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 机关公文处理是机关日常行政事务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实施机关管理职能、提高机关管理效率、改进机关管理作风以及促进机关档案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公文处理操作流程,明确相应工作职责,提高文件流转效率,加强文印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委办、市政府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文及来电处理
(一)办公室做好日常明传电报、传真、公文文件、电话的接收,收到后在《收文登记薄》、《电话记录》上登记,填制《公文处理单》,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签阅后,及时送局分管领导批示。
(二)文件、文电一般应做到即收即送,最迟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呈送,如领导不在办公室,要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报告领导,按照局长、分管局长批示意见送请相关承办科室和人员办理。急件、急电应做到急事急办,及时处理。
(三)公文转出后,办公室要做好记录,全程跟踪,对于限时处理的文件,适时催办,确保如期完成。本局所有接收公文均须经局主要领导签阅。文件处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公文原件交回办公室存档,完成收文处理程序。
(四)办公室接到电话会议通知后,如实填制《会议通知记录单》,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按时参会,并督办事情落实情况。
第三条 传阅文件处理
(一)为提高办文实效,局领导和各科室要及时签阅传阅文件,一般应做到即收即阅,即阅即批。最长阅文时限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出差和外出学习除外),提出办理意见,签明阅文时间,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取回文件,若需留取(复印)文件,则通知办公室进行及时处理。
(二)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及时送转相关承办同志和科室办理。若无特殊原因,文件不能横传。因特殊情况确需横传的,承办同志要主动通知办公室,并在《公文处理单》中做好相关登记。
第四条 发文处理
(一)对以局、局党委、机关党委或局办等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承办科室拟文、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长审阅、局长签发的程序,并在《发文稿签》中相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办公室复核签发手续完备后,由专人负责印制、盖章、下发并填写《发文登记薄》,做好发文登记,以备后查。
(二)文稿要求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办、市政府办有关公文规范,文种正确,行文规则,质量要高。请示、报告和送市政府处理、市政府领导签发的文件、材料均要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否则不予印发、送出。
(三)拟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必须经过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审查,确保文件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又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审查签字同意的规范性文件、通知一律不印发。
(四)办公室加强核稿。核稿的重点包括: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办公室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明显的语、字错误,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原则上局所有发文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对未经核稿及不合规范的文稿不予签发。所有发文均应归档,电子版及时送档案信息中心备案。
(五)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加强公文质量监督。发文凡出现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屡错不改的,要进行通报。将发文质量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条 文件跟踪办理
(一)为加快请示、报告事项解决落实,要落实专人跟踪制度。请示、报告事项送出后,承办科室要及时与主送单位衔接,了解事情处理、解决进展。
(二)各科室每周四前收集、梳理涉及本科室业务送交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处理情况,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便于协调沟通。
第五条 文件存档与借阅
(一)办公室负责对文件进行立卷存档。各科室要及时向办公室交接有关存档资料,科室确因工作需要需留存有关资料的可报办公室制作复制卷。办公室专人负责于次年初将文件进行初步分类,及时将档案交档案信息中心整理归档。
(二)局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有关文件的,要及时向档案信息中心办理登记借阅等手续,填写《档案借阅记录》。需要复制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机密文件的借阅,需征得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在指定地点借阅,严禁复印。
第六条 公文印制管理
(一)要切实发挥现有办公文印设备的作用,坚持节约、效率、规范、保密的原则,加强印刷管理。凡不属应急性、复杂性、难操作的文印材料,应当在文印室打印、复印(政府发文在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除外)。凡需外出在商务性文印社打印、复印文件材料的,须经局领导签字同意批准。
(二)严禁打印、复印非工作需要和国家禁止的各种文件、图书资料。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证明章。
第七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