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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1-23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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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事项的处理决策,保证处理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处理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省市有关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处理暂行规定》。经2013年1月18日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的处理决策,保证处理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处理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各项重大事项处理适用本规定,行政问责、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除外。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事项的处理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拟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

(二)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三)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

(四)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拟订基准地价、划拨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六)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七)需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解决事项;

(八)依据法律、法规及现实需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处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及时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事项处理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重大事项资料收集;

(二)咨询论证或征求意见;

(三)拟定重大事项处理建议方案;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需请示报告有关领导机关(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的,及时请示报告有关领导机关。

第六条 承办科室(部门)负责承办重大事项的资料收集、咨询论证或征求意见、拟定处理建议方案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承办科室(部门)应当深入、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听取建议,并形成重大事项处理建议方案。

建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事由、需解决的问题、决策政策参考依据等。

建议方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遗漏或者过时;

(二)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三)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重大事项涉及到其它相关科室(部门)职责的,承办部门科室(部门)应当征求相关科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重大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用座谈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的,承办科室(部门)应当对参加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可邀请专家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其它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应当作为重大问题处理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提交法规监察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由法规监察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七条法规监察科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应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遵照已经拟定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则》、《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处理决策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当事人、公告或明确工作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定期收集本单位需提交党委会、办公会或报请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每周三书面报局办公室。其中需报请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的事项需提前一周报局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每周四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重大事项遗漏,促进重大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各科室应对提交党委会、局办公会或市政府研究、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对没有及时研究处理解决的重大事项列出清单,当于每月30日前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办公室每季度对提交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含请示、报告)进行梳理,每季度末将没有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含请示、报告)议题列出,及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或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解决处理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重大事项的处理解决,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重大事项的处理解决或导致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应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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