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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2-07-04 16:07:06 来源:权益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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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鲜明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统筹推进有序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有效解决重前端引入、轻后端监管等问题,加快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节约集约的新型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强化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标准

标准地供应是指在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将事前制定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综合指标作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条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和服务、对标准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工作机制。

(一)指标体系。标准地指标体系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主干指标,再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等实际,增加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作为工业项目的供地条件要求,指标体系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相关指标须纳入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时予以公告。市政府建立的标准地指导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也可按不低于市上指导指标的标准,建立本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

(二)供地方式。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和统筹推进有序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应方式。鼓励各级园区管委会建设标准厂房出租,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1.出让是指政府将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按法定年限、约定面积、价格和其他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50年。

2.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3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3.租赁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10年。

4.先租后让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相关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前,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向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拟供地方式建议。2022年各地以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分别不得少于1宗,2023年起原则上不得低于20%

(三)土地价款。

1.用地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严格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应按同期同类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年期修正系数予以确定。

2.土地价款的缴纳。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工业用地的租金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区域评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出让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相同用途区域的土地,统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以提高评估效率、效益。

(二)严格供地标准。标准地出让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做好地块开工建设所必需的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好四个100%“净地出让要求,确保企业拿地即开工。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投资协议由园区管委会自行拟定),协议须明确标准地的指标要求及指标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开竣工时间;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协议和出让(租赁)合同相关内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三)严格供后监管。

1.共同履责促开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及运营,防止项目一引了之、用地一供了之、建设一批了之等问题。用地企业须主动接受监督,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的,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项目开(竣)工时间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项目开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加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建设计划实施;实行承诺制的项目,若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要及时纠错,责令限时整改。

2.认真验收促履约。项目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企业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进行不超过半年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结束后的1年时间属于达产验收期,企业应在达产验收期满后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达产验收申请,并由其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未通过核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企业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建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协议定期开展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达不到标准地要求且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企业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建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强化监管促长效。土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标准地项目企业,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确工作任务。2022年,各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起,各地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加强组织引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在2022630日前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要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件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一窗受理服务模式;要将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以及承诺告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要统筹推进标准地亩均论英雄改革联动,推动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市级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信息共享,尽职履责,为做好项目投资审批和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标准地产业准入、单位增加值能耗核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开展指导指标体系建设、项目达产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出让(租赁)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登记发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经合外事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建设协议签订、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税务、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上下联动,加强标准地改革的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达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主干指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

  

附件

 

达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主干指标

指标序号

产业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容积率

(建议值,最终以法定规划为准)

亩均税收

(万元/亩)

通川区,
达川区,

达州高新区,

达州东部经开区

宣汉县,

大竹县,

渠县

开江县

万源市

通川区,

达川区,

达州高新区,

达州东部经开区

宣汉县

大竹县

渠县

开江县

万源市

1

钢铁生产

250

≥150

100

≥0.6

≥12

≥10

≥7

2

汽车汽配

≥200

≥150

100

≥1.1

≥12

≥10

≥7

3

油气化工

≥200

≥150

100

≥0.6

≥10

≥8

≥5

4

丝纺服装

≥150

≥100

60

≥1.5

≥10

≥8

≥5

5

电子信息

≥220

≥150

100

≥1.5

≥12

≥10

≥8

6

机械装备

≥200

≥180

150

≥1.0

≥10

≥8

≥5

7

新材料

≥180

≥150

≥100

≥1.0

≥10

≥8

≥5

8

节能环保

≥150

≥100

≥80

≥1.1

≥10

≥8

≥5

9

食品生物

≥150

≥120

100

≥1.1

≥10

≥8

≥5

10

其他

按部省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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