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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1-09 09:59:16 来源: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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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

根据中共达州市委深改委第13次会议和《达州市第二批原创性差异化改革安排》(达市委改〔2022)6号)精神,我局代起草了《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测绘服务机构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建议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函件等方式反馈。


附件:《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9

(联系人:熊中清 联系电话:2309213,,邮箱:496317643@qq.com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市委深改委第13次会议和《达州市第二批原创性差异化改革安排》(达市委改〔2022)6号)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效率革命,针对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下,业主在项目建设全周期五个阶段中需要多头跑且多次跑、重复送材料、重复支付费用,标准不统一,成果不共享、耗时长、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打破业务分割,按照测绘内容相近或同一阶段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的原则,推动项目全周期测绘业务“应合尽合”;打通数据堵点,构建信息化平台,变重复测绘一套数据用到底,实现测绘成果互认共享;打破行业弄断,建立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民营企业组成“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放活测绘市场,研究明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信用监管措施,推动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施行“多测合一”,逐步推进其他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行“多测合一”

本方案中“多测合一”涉及的测绘事项主要包括:1.前期基础地形图和管线图供图;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权籍调查;3.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房产预测绘;4.施工许可阶段的放线测量、验线测量;5.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竣工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建立“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持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的测绘服务机构自主入驻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中介超市,进入本地“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测绘服务机构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放市场,促进公平”的有关要求,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市外测绘单位,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 “一网通办”平台,完成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后,动态进入本市 “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

)统一成果规范标准

成果规范标准统一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多测合一”涉及的各类测绘事项成果(含纸质和电子成果)需符合该规范要求,保障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一单清”提前告知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测绘事项“一单清”服务指南,包括测绘事项、对应审批事项、办理模式、测绘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信息等,提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进一步公开透明测绘事项,方便建设单位办理。

)“一个平台受理服务保障

根据各阶段审批要求和测绘特点,本着能合则合的原则,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进行整合;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进行整合,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实行“联合测绘、分类报告、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中介超市查询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并发布委托公告

2.项目备案。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后,测绘服务机构将合同资料上传至四川省系统进行备案,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审核、监督。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多测合一”项目测绘作业,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服务机构对其提供成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4.成果审核。房产测绘(含预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作业完成后报送至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土地勘测定界、权籍调查、放线测量、验线测量、规划竣工测量、地籍测绘成果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其他测绘事项成果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报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审核。

5.成果汇交。测绘服务机构在项目两级检查完成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自行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业主不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接到测绘服务机构报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成果上传至四川省工改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并汇交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信息中心。

6.成果推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信息中心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基础上开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功能模块,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成果后即时推送至相关部门供后续各审批环节共享调用,各部门完成审批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批成果联动汇交和归档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信息中心

)建立测绘成果数据库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数据库,从前期基础地形图、管线图开始,统一归集、管理项目审批各阶段涉及的测绘成果资料,高效支撑项目审批各环节共享调用测绘成果,完成汇交测绘成果也可用于辅助更新维护基础地形图和管线图等。

)测绘成果部门间共享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对现有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建立测绘成果资料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之间的数据共享,避免建设单位重复提交材料。

)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建立部门会议协商机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房产、住建、城管、人防等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帮助建设单位尽快解决问题。

四、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验和汇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牵头负责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负责土地勘测定界、权籍调查、放线测量、验线测量、规划竣工测量、地籍测绘的业务指导、成果质量审核等;负责“多测合一”测绘工作的行业管理、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协调市住建政务服务局做好“多测合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

(二)市住建、城管、人防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管理规范、服务指南等;负责职责内的房产测绘(含预测绘)、消防、人防、绿地、管线等测绘成果审核

市财政、数字经济、政务服务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和部门业务系统对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通过质量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测绘单位和测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动态公布检查结果。强化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保障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载体,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多测合一”专项改革面向的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开展。

六、其他工作

(一)衔接办法。本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测绘服务委托合同并开展测绘工作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委托合同和原规定程序办理,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要求简化灵活处置。

(二)深化改革。下一步,将结合我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推进,探索通过加强综合测绘机构培育、建设“多测合一”业务平台、强化测绘业务监管等举措,推进“一支队伍测绘、一个平台运行、一套成果应用”,不断深化我市“多测合一”改革,提升测绘服务质效。


附件:1.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

2.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验和汇交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3.《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在行政审批中的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测绘业务,由原多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业主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多项测绘业务,测绘成果供相关单位(部门)审批使用。

“多测合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形测绘、建(构)筑物放线、房产测绘、地籍测绘、规划核实、用地复核、绿地、人防和消防等测量。

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多测合一”技术要求应符合《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2019》。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多测合一”组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 “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

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等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部门“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如实提供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变更。

第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自主注册入驻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测绘单位注册信息后,于3个工作日内返回注册信息确认意见。

第三章 测绘项目实施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中介超市查询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后,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核、监督。

第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多测合一”项目测绘作业,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测绘成果质量验收,自身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入库归档。

对不符合测绘质量和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不得重复测绘和投入。

第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测绘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成果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成果生产过程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保密检查等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成果质量检验和汇交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成果质量检验严格执行两级检查和一级验收制度,即测绘服务机构项目部过程检查和单位最终检查,项目业主单位验收。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照项目委托书或者合同、技术设计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红黑榜,每半年向社会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共用。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定职责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纳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范畴,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保密检查等,测绘服务机构对依法进行的成果质量检验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监督抽查结果抄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项目两级检查完成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财政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须经专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项目业主和测绘质检机构自接到测绘服务机构报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后的成果及验收报告书报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在国土空间基信息平台中开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功能模块,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成果后即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各部门完成审批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批成果联动汇交和归档至信息中心。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接收、储存和提供使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成果时,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第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现行法律、法规、办法等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后立即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3

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我市"多测合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规范测绘服务机构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录入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达州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及应用管理工作,建立红黑榜,负责将行业信用信息录入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予以发布,并依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依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并报送信用信息至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

测绘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反映本单位信用水平的相关资料,对本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自评,按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申报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达州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填报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测绘资质有效期、注册时间、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单位简介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违反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的监管信息;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有关"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房产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等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信息;

(五)测绘服务机构的主动申报信息;

(六)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信息等;

(七)其他相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布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调整信用信息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主体。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在《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后立即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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