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S305达川区亭子镇(友山村)至麻柳镇
(大滩社区)段升级改造工程(拌合站及
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达州市亭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S305达川区亭子镇(友山村)至麻柳镇(大滩社区)段升级改造工程(拌合站及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达州市东部经开区亭子镇赵岩村8组集体土地27.13亩〔其中:农用地17.94亩(其中:一般耕地16.08亩,其他农用地1.86亩),建设用地9.19亩〕,作为S305达川区亭子镇(友山村)至麻柳镇(大滩社区)段升级改造工程(拌合站及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拌合站。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部经开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