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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马头村大202井 钻井前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3-11-03 16:07:40 来源: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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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马头村大202

钻井前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你单位关于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马头村大202井钻井前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江县长岭镇马头村9组集体土地37.26亩〔其中:农用地37.2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3.82亩,其他农用地3.44亩)〕,作为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马头村大202井钻井前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勘查作业及辅助工程、施工便道、油气钻井井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79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2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开江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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