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虹余因保管不善,将抵押证明:2013060501517Y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失效。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向虹余
日期: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