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周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号:达国用(2008)字第4609号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周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