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建设局因保管不善,将自权字第(28590)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建设局
日期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