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917办公室。
联系方式: 0818-2137205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国玉 | 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 | 幺塘乡后河村3组刘国玉房屋 | 宗地面积:90.51房屋建筑面积:181.02 | 地号1-3-78 | 向道波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