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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时间:2025-04-03 18:59:51 来源:行政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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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1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1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三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三组)20.77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7.45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6规定

1.责令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7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三组,对非法占用的7.45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8333.15平方米(27.5亩)土地扣除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已处罚482.58平方米(0.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49994.5元。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正常

2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2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四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四组)13.86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规定

1.责令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8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四组,对非法占用的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0079.89平方米(15.12亩)土地扣除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处罚1813平方米(2.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02396.7元。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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