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1 |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1号 |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三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三组)20.77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7.45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 1.责令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7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三组,对非法占用的7.45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对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8333.15平方米(27.5亩)土地〔扣除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已处罚的482.58平方米(0.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49994.5元。 |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正常 |
2 |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2号 |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四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四组)13.86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 1.责令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8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四组,对非法占用的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对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0079.89平方米(15.12亩)土地〔扣除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处罚的1813平方米(2.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02396.7元。 |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