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917办公室
联系方式: 0818-213720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何子华 |
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 |
斌郎街道办龙坪村13组(金垭镇金龙村9组何子华房屋) |
宗地面积:117.15/房屋建筑面积:206.01 |
地号4-9-77 |
何刚国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2025年 4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