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樊云平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403130198号;达州市国用(2016)字第1130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霞、樊云平
日期: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