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因保管不善将:通川区通川北路10号44队家属楼3、4幢等3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现声明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日期: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