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暂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
联系电话:0818—237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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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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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洪 |
住宅 |
西城黄泥扁农林局综合楼1-7-1 |
房权证达市权字第1072号,通川区国用(2002)字第02995号 |
刘婧佳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