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广梅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川(2017)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0542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遗失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广梅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