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菊、周荣因保管不善将:抵押20140711006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王国菊、周荣
日期: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