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
联系电话:0818—2374327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廖昌光 | 住宅 | 达县南外镇东西干道4-7-1 | 达国用(2007)第04881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A030638号 | 郭大玉 |
2 | 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03号13#楼(龙郡外滩)11-1 | 达国用(2014)第06725号、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404090003号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