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晓丹因保管不善,将达市权字第(012552)号;达州市国用(2004)字第0151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晓丹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