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元泰、孙春学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13)字第12956号(房屋已过户,土地证未过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元泰、孙春学
日 期: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