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知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议书而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廾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18—5108183
序号 |
权利人 〔被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清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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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长绿 |
商业 |
达川区石桥镇东升小区1-15号 |
达国用2011第11471号、达房权证石桥字第000542号 |
李明桐 |
达州市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3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