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下(禁)放事权参考目录征求意见建议的函》(达市审改办函〔2017〕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经研究,建议意见如下:
一、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权下放基本目录
涉及国土部门共2项。其一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二行政许可事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权,批准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
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权下发特色目录
涉及国土部门共2项。其一行政许可事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二行政许可事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依法放权、权责一致、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原则,建议2项事项不予下放。
三、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禁止下放事项目录
涉及国土部门共49项。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事权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最新行政权力目录国土部门无此事项,建议在目录中取消。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