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占地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好,男,47岁。
案 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主要事实:1995年6月13日,原达川地区行署以达署土函〔1995〕7号文件批准划拨集体土地30亩给南外镇新桥村一组用于修建综合集贸市场及附属设施。1999年8月,原达县国土局为新桥村一组确权(土地使用权证为达国用99第606号),登记面积26.03亩。
1999年9月,达县人民政府以达府土函〔1999〕50号文件向原达川地区行署递交了《达县南外镇新桥村一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2002年,四川天府能塑料有限公司变更为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20日,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联建协议》约定:美好集团将协议取得的原达县南外镇新桥村一组土地26.03亩作为联建投入资金,联合修建“鑫政花园”住宅小区及综合楼农贸市场。2003年,一期“鑫政花园”项目破土动工并于2007年1月建成,共建有门市4660.73平方米。住宅27588.17,房屋220套,公开对外出售商品房134套,剩余86套。
由于公司名称变更,2004年7月,原达县国土局为四川美好集团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县国用2004第03671号,地类〈用途〉集贸市场,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7611.90平方米;达国用2004第03741号,地类<用途>集贸市场,使用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9741.4平方米)。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20121.45平方米(30.2亩)土地的使用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交还20121.45平方米(30.2亩)土地,并处罚款201214.5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开据缴款书,将罚款交达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