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轩于2005年办理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3号野茅溪巷2号1-4-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为达州市国用(2005)第07530号,该证书现已遗失。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刘加轩于2016年3月5日在《达州日报》中共达州市委机关报第16235期登报声明该证遗失作废,现我局公告达州市国用(2005)第07530号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