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遗失声明
刘春梅因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达国用(2007)字第541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春梅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