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江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达市房权字第00009514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春江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