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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春江)
时间:2020-12-31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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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江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达市房权字第00009514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春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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