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国土资发〔2015〕129号
于雷:
你未经批准擅自对宣汉县马渡乡石林社区一组集体土地2523.92平方米实施场地平整和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已于
你至今尚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于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523.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5717.6元”的行政处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现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局的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达市国土资监(催)字〔2015〕第1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达市国土资监(催)字〔2015〕第1号]已在在我局网站公布。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达市国土资监(催)字〔2015〕第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荣建 罗晓波
电 话 :13629064555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锅厂梁巷4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