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泽联建房”项目位于达县南外镇三里坪村2组,由刘兴祥、柏在芬等七户集资联合开发。2000年,该项目动工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该栋房10层2单元共58户(其中住宅40户,商业18户)。2003年1月23日,原达县房屋管理局办理了1层3、4、5号《房屋所有权证》(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101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谭明,产权面积为206.82㎡,用途为商业服务;办理了1层6、7、8、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1009号),所有权人为李红梅,产权面积为149.80㎡,用途为商业服务;办理了2楼16、17号《房屋所有权证》(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101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谭明,产权面积为132.35㎡,用途为商业服务业。2003年12月,原达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证号:达国用2003第5954号),确权土地面积为457.50㎡,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于2004年12月9日为谭明办理了1楼3、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达国用2004第6252号),分摊土地面积19.40㎡,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商业;为李红梅办理了1层6、7、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国用2004第6251号),分摊土地面积为14.05㎡,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商业;为谭明办理了2楼16、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国用2004第6250号),分滩土地面积为12.41㎡,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商业。2004年12月24日,原达县房屋管理局办理了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1010、011009号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为0008870),抵押权人为原达州市通川区盘石农村信用社,抵押人为李红梅、谭明,抵押房产面积为282.15㎡,抵押贷款金额130万,抵押期限为2004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1日。 2013年8月5日,达川区房屋管理局根据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保字第184号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了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09、11010、11011号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6日。
2016年6月28日,达川区房屋管理局为李智办理了1楼3号《房屋所有权证》(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060139号),产权面积68.84㎡,用途为商业;为潘外交、王莉华办理了1楼4号《房屋所有权证》(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230273号),产权面积为69.27㎡,用途为商业;为罗万军、冉光平办理了1楼5号《房屋所有权证》(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070307号),产权面积为72.31㎡,用途为商业。
2018年1月13日,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通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2民初字409号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了达国用2004第6252号(1楼3、4、5号)、达国用2004第6251号(1楼6、7、8、9号)、达国用(2004)第6250号(2楼16、17号)土地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2月8日,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受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根据通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2民初字409号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了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09、11010、11011号轮候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
针对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将1楼3号商业先后登记到谭明和李智名下,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1702行初46、62号《行政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川17行终8、10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中3号房屋产权登记和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060139号房产登记;针对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将1楼4号商业先后登记到谭明和潘外交、王莉华名下,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1702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川17行终6、9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中4号房屋产权登记和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230273号房产登记;针对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将1楼5号商业先后登记到谭明和罗万军、冉光平名下,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1702行初45、63号《行政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川17行终11、12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中5号房屋产权登记和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606070307号房产登记;针对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将1楼7、8、9号商业登记到李红梅名下,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川1702初33号《行政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川17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09号《房屋所有权证》中7、8、9号房屋产权登记;针对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将2楼16号商业登记到谭明名下,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1702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川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达房权证南外字第110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6号房屋产权登记。
2020年9月28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川1702执18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作出的(2018)川1702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上对被执行人李红梅之夫、谭佳丽和谭丁山之父谭明名下的位于达县南外镇三里坪2组号幢3、4、5营业有房(证号A011011,面积:206.82㎡)、位于达县南外镇三里坪2组号幢16、17营业用房(证号:A011010,面积132.35㎡)和被执行人李红梅名下的位于达县南外镇三里坪2组号幢6、7、8、9号营业用房(证号:A011009号,面积:149.8㎡)的查封。
2020年10月10日,罗万军、冉光平申请办理1楼5号72.31㎡(现门牌63号)门市不动产登记,潘外交、王莉华申请办理1楼4号69.27㎡(现门牌65号)门市不动产登记,李智申请办理1楼3号68.84㎡(现门牌67号)门市不动产登记,冯利杰、周小碧申请办理2楼16号66.84㎡不动产登记,冯利程、何秀申请办理1楼7、8、9号门市112.4㎡不动产登记。广大群众若持不同意见,请反馈至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满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为罗万军、冉光平、潘外交、王莉华等人办理对应房产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10月10日
(达州市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达川区行政审批局13楼 联系电话:0818-533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