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隆平、刘明珍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201603290046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冉隆平、刘明珍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