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琴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产权证达字第2013031900668号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琴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