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
全市辖区内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二、开展方式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辖区内省级、市级和县级采矿权登记的矿山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开展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二)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一是加强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储量动态检测资料;二是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填报的《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实地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意见。
(四)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成果进行实地抽查。
三、具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基建矿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中明确关闭、被兼并、被整合的矿山企业不开展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但基建矿山应提交设计批复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2、对储量未发生变化或生产未满3个月储量变化不大的矿山,可不开展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但应提交变化情况报告。
3、未开展2015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全市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均需填报《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4、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将辖区内的矿山企业2015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成果资料和《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等资料交汇总报送市局。
(二)技术要求
《矿山储量年报》应严格按照有关编制要求、内容、格式进行编制;《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须按表格内容认真准确无误全面填报。
(三)时间要求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在2015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省厅、市局颁证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资料、《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和本辖区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
附件: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2015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采矿权人 |
|
矿山名称 |
|
采矿许可 证号 |
|
有效期限 |
|
开采矿种 |
|
2014底储量 |
|
2015年 动用储量 |
|
2015年底 剩余储量 |
|
储量动用 情况说明 |
| ||
县级生产 部门意见 |
|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 ||
市国土资 源局意见 |
|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