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华、杨新志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00083087号,国土使用证:达州市国用(2010)字第082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秀华、杨新志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