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正华、伍中秀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州市国用(2012)第02115号、房屋所有权证:0011567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正华、伍中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