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徐乐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00106177;国土使用权证:(2011)第0399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乐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