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魏雷春 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号20150302013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雷春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