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牟鹏:
你与向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川1702执5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702执515号之二,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南岳社区庙街156号门市一间,面积16.2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0075130号、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9)第00954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向白帆名下。
现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执1702执5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702执515号之二发布公告:牟鹏所持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南岳社区庙街156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00751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9)第00954号作废。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