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王玉玲、李乾洪:
你与许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通川执字第63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通川执字第638号,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16号第23号房屋,面积29.80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11140175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许文富(身份证号:513001196*****0816)名下。
现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执字第638-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4)通川执字第6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布公告:王玉玲、李乾洪所持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16号第2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311140175号)作废。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