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安、李霞位于通川区阳平路17号第2幢2楼1号的房屋一套,于2014年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达州市国用(2014)第3927号土地证现已遗失,王鹏安、李霞于2014年6月26日在《达州日报》第15743期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现我局公告达州市国用(2014)第3927号土地使用证作废。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