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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2-10 10:46:43 来源:地勘矿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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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措施落地,依据部、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以下简称(川自然资规〔2020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晰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部、省出让登记的矿产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含高新分局)负责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其余矿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登记。

(二)县级出让登记矿业权跨县级行政区的,其出让登记权限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

(三)已设矿业权到期需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事项,按照(川自然资规〔20209号)文明确的出让登记权限办理。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业权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相关要求办理。

二、优化矿业权结构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小型矿山整合力度,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确因资源赋存等情况限制,只能设置小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的,应在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出让。除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外,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三、开展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全面推进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出让方案应集体会审决定;出让公告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矿业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出让范围、出让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缴款方式、缴款时限,违约责任;要严格督促受让人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四、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一)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二)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五、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一)探索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粘土、页岩、玄武岩、辉绿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由地方政府出资开展储量核实后,直接出让采矿权。

(二)拟出让矿业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矿山安全距离等因素,充分尊重矿业权所在地群众意愿,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六、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调查掌握本辖区矿产资源情况,加强矿业权出让项目储备,将拟出让矿业权录入全省矿业权出让数据库。

(二)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辖区所有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共同选址。

(三)结合选址情况,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勘查或开采矿种、地质工作程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出让范围合理性、绿色勘查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内容。

(四)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出让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地和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重叠,是否符合环保政策、安全政策,是否达到最低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的要求,能否办理用地、用林手续,是否达到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等内容。所有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需报市局组织审核,属省厅登记权限的,市局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后,报省厅备案。

(五)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通过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方案的内容除了矿业权出让位置、范围、勘查程度、储量规模等基本内容外,主要涉及矿业权出让的出让价格以及担保函等情况。省厅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方案由市局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七、规范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矿产资源(除油气外)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

(二)市、县两级颁发矿业权证需要进行储量评审备案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颁证权限负责储量评审备案。

八、加强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新的储量分类标准、自然资源部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内容和表单样式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依据评审意见书结论予以评审备案后,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及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九、强化储量动态监测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矿山储量年报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储量年报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储量年报的实地核查工作。储量年报的评审应以地质勘查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中的有关技术规定为依据,严把质量关,确保矿山储量信息真实可靠。参与评审的专家应涵盖地质、采矿、测绘等专业,且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不按要求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严格监管。

十、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一)凡出让新立矿业权、采矿权延伸勘查和探矿权扩大范围增加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列增加资源储量部分,以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中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都应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征收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低于我市公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

(三)对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新增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的,不再编制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矿山储量变化的要件资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日。本意见实施前我局已印发其他文件条款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上级文件要求冲突的,执行上级文件。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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