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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地价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07 17:15:09 来源:权益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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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地价评估机构:

达州市地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第7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地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77

 

 

 

 

 

 

 

 

 

达州市地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地价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提中介服务质量,有效规范地价评估活动和维护土地估价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工作方案》、《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入驻达州市中介超市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在达州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原则上固定2名或2名以上的执业估价师在达州开展业务。

第三条  在达州市执业的土地格评估中介机构须由省或省以上估价行业协会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并建立健全质量管控、报告内审等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合理、有效并对评估结果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行业信用分级评价指标由基本分值和不良信用评价指标组成。基本分值100分(条件:土地估价机构通过市中介超市平台进行电子信息注册、至少具备土地估价师人数2人);不良信用减分指标,根据违规、违法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等因素,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按照以下分值予以减分:

符合A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累计计分;

符合B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累计计分;

符合C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5分,累计计分;

符合D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累计计分;

符合E类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指标中未列入的信用事件,有相近条款的,按相近条款予以计分;无相近条款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规定不应实施的行为,按照C类情形处理;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行为,按照E类情形处理;其他违规行为可按照县处级(含以下)处理计5分、市厅级处理计10分、省部级处理计15分、省部级以上处理计20分予以减分。

第六条  不良信用评价具体指标。

(一)A

1.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的;

2.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或及时变更的;

3.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估价成果报告及按要求提交备案的。

(二)B

1.机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规、行约,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2.聘用在其他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的;

3.对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4.中选中介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三)C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人员以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

3.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业务、签署估价报告或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估价报告的;

5.因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的;

6.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情节较轻的;

7.中选中介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2次及以上的;

8.现场查勘及签字土地估价师未在备案估价师名单中的。

(四)D

1.备案证书或营业执照未及时更新的;

2.对本机构执业人员违规从事土地估价活动未予制止的;

3.与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出具虚假不实估价报告的;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7.因估价过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的;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9.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且拒不修改,或同一报告累计超过2次修改后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五)E

1.拒不执行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的;

2.以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并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4.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备案证书的。

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出具虚假估价报告,谋取不利益的;

6.签署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7.未取得或被吊销土地估价师证书仍以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分数实行实时更新、滚动计算。累计被减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的机构或个人,列为警示对象,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将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1年;暂停期满,提交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后恢复选取资格。累计被减分数达到40分及以上的机构或个人或有E类行为之一的,列为严重警示对象,将其列入黑名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共同复核后,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且3年内不得重新提交申请入驻。

第八条  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中的地价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随意拒绝,若拒绝一次将暂停一次抽选机会;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的,将从中介库中移除,且从移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一年内累计两次差评的,将从中介库中移除,且从移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评估机构在地价评估过程中严重失误、造成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将直接从中介库中移除,且从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可以合并计算,也可以单独计算,按不良信用评价就高原则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政策解读: 《达州市地价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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