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0)通川执字第52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0)通川执字第5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通川区张家湾综合楼原四川汉唐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层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张志华、刘玲,被告原四川汉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达州市国用(2005)第05706号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