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2年11月19日全市推行公务卡改革工作会议、《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52号)、《达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达市财库〔2012〕15号)精神,局机关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方式。根据《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达市财库〔2010〕14号)、《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达市财库〔2012〕1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4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局财务管理,控制局机关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达市财库〔2010〕14号)、《达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达市财库〔2012〕15号)、《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达市财库〔2012〕1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公务卡,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银联人民币信用卡,属个人公务卡,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为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支出事项,具体结算费用为:办公、印刷、咨询、手续、水电、邮电、物业管理、差旅、维修(护)、租赁、会议、培训、公务接待、专用材(燃)料、委托业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和其他交通费用。

第四条  公务卡人员发放范围:经局人事科核定的局机关及其他在岗工作人员。借用、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公务卡;借用、聘用人员(含续聘)一年以上的,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申请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五条  为保障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行,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为我局公务卡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六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如实、完整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局财务科。

(二)局财务科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将申请资料统一送代理行。

(三)代理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局机关工作人员开卡申请资料办理公务卡。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财务科或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代理行办理领卡手续。

(五)持卡人务必在公务卡开通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局财务科登记、备案。

第七条  负责接待的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局机关其他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2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提出申请,经持卡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财务科与代理行衔接可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第八条  局财务科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发放工作。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局财务科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四川省财政信息管理系统(金财工程大平台)公务卡支持模块管理。局机关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将其公务卡变动信息维护到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

第九条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及时自行到代理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局财务科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的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不得用于私人消费结算。若因特殊情况自行消费,应及时地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局财务科通过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刷卡签购单、正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否则,视为私人消费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累积。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持卡人原则上在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最迟在次月10日前办妥报销手续,局财务科在代理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审核、划转相关费用。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相关费用报销单,凭正规发票、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局机关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按规定事前审批的,报账时还应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二)局财务科登录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金财工程大平台)公务卡支持模块,录入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三)在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开具支付令,送交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四)局财务科根据《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及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回局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科室有关人员办理书面借款手续,并向局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由局财务科于免息还款截止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局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无刷卡签购单和正规发票等有效报销凭证;

(二)持卡人未在次月10日前办妥报销手续,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还款,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滞纳金等;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因退货(票)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的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商家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局财务科,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将退款划入代理行还款账户。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不得用于提取现金。单位不承担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务卡提现行为,视为私人支出行为,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持卡人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的,须持卡人在事前办理书面借款手续,借款的具体程序按《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经局财务科审核、局领导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给个人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支付给单位借用、聘用、临时人员的费用;

(三)持卡人出差按规定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出差补助;

(四)其他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及相关责任。

(二)发生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局财务科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局机关,应按局机关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遵守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代理行的具体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正确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二条  局财务科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公务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

(二)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录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

(三)通过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代理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核实。

(四)针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行沟通,为局机关公务卡提供技术支撑,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使用公务卡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对代理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不满意时,可根据单位与代理行签订的《公务卡代理结算报销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对代理行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局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