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川12336交〔2017〕159号交办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7-10-27 00:34:43

​​省厅执法监察总队:

  2017年9月8日,收悉川12336交〔2017〕159号交办件。举报内容:达州市渠县中滩乡天山村七组村民张发明,在天山村七组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未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未经承包人同意,占用天山村八组张仁伍承包土地0.4亩修建房屋。对此交办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渠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张发明,男,现年61岁,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30*****413,家庭人口5人(妻子:党明玉,现年52岁;二女:张其芬,现年28岁;女婿:曾华川,现年30岁;外孙:曾淇,现年3岁),户籍在中滩乡天山村八组,现居住在中滩乡天山村8组64号。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张发明家原有住房一间,面积35.67平方米,因灾垮塌后,借住他人房屋,由于借住房东收回住房,张发明便无房居住,现原房屋已完全垮塌。

  2012年2月,张发明向乡村社申报新建自用住房,乡规建办周华春与国土资源所贾龙、覃森、天山村主任及八组组长到现场规划选址,选址在该社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火地湾,准予在此规划建房,按程序报批。

  该地块涉及要占用张仁伍和代福英两家自留地,经协商,同社代福英无异议,张发明与张仁伍两次电话协商(张仁伍与儿子张国怀都在新疆打工)同意后,原组长雍云当时接过张发明妻子电话与张仁伍父亲联系也证实同意了的。随后张发明便请原组长雍云、群众雍轩、张昌国等4人到实地丈量土地面积,经丈量张发明建房占用张仁伍家土地0.285亩,代福英家0.085亩,共0.37亩,张发明用自家的0.4亩承包地进行了调换,但2009年集体修公路占用土地,原组长雍云将张发明交回的土地由本组进行统一安排。

  2012年6月2日,张发明向国土资源所递交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填写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并经社、村、乡、国土资源所盖章。

  张发明上报建房申请时,正值渠县人民政府开展“两清理、两规范”工作期间,建房手续停止审批,但对特殊的无房居住户、全垮户等住房困难户,渠县人民政府规定,用地须报渠县人民政府审批。中滩乡政府将张发明等人急需建房情况以《关于中滩乡寨坪村、天山村、宋岭村危房急需修建的报告》(中乡府〔2013〕17号)上报渠县人民政府。渠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村民急需建房情况,对乡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户进行统计,将中滩乡天山村八组张发明纳入新址新建的散建户,并上报渠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审批手续解冻后,张发明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所以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012年9月15日,当事人在规划点破土动工建房,占地面积为142.53平方米,已建成二楼一底房屋一幢,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2016年5月14日、5月16日,渠县中滩乡人民政府就中滩乡天山村八组张发明于2012年修建住房占用了张仁伍家一部份土地,张仁伍的儿子张国怀现在反悔,不同意张发明占用,分别召开了两次纠纷调解工作会。调解人提出:1、张发明已占用张仁伍家0.4亩土地修建了住房,按2012年至今5年时间按每亩折价1千元的价格补偿张国怀;2、张发明用自己最好的田与张国怀进行置换;3、按修建新农村用地的解决方式,每亩3.26万元一亩一次性补偿等调解方案。举报人提出了按每年种小菜一亩该多少钱,再按住房70年产权,计算70年时间,1年4分地按4000元一年,要28万元才同意的解决方案;因无法达到举报人提出的要求,导致调解失败。

  三、认定结论

  群众反映的达州市渠县中滩乡天山村七组村民张发明,在天山村七组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未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未经承包人同意,占用天山村八组张仁伍0.4亩修建房屋的情况不属实;无国土部门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属实。

  四、处理情况

  (一)该信访属重复信访,渠县国土资源局曾于2016年6月20日以《关于张仁伍举报问题告知书》,对张仁伍举报“反映自家自留地被张发明修房侵占了,要求归还原有土地”的问题书面告知张仁伍;

  (二)鉴于目前的确存在换地纠纷,责成渠县国土资源局函告渠县中滩乡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土地调整事宜,待土地调整后督促张发明及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5日



  (联系人:陈历松 联系电话:132817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