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1-16 19:36:05

​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你公司(吉旺矿区)越界采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吉旺矿区)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七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实施采矿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山、股东黄建的询问笔录。

  2.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村支书胡礼明、四组组长苏容全、原组长王启云、七组组长陈祥树、七组村民肖友术等人的询问笔录。

  3.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相关证照。

  4.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915队出具的《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灰岩矿开采资源情况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告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立即退回到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前停止开采);

  2.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开据缴款书,将罚款缴入达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洪斌

  电 话:189****4111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锅厂梁巷4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