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和园林局:
现将陶蓉代表在市人大三届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议》(第05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是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二是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三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联系人:利用科 廖顶宣 电话:2377534 、13568168793)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