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生凡代表:
您在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采矿深陷治理法律法规的建设》(第06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采矿沉陷区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确保采矿沉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协同发展,我局一是组织了专业地勘队伍对全市采矿沉陷区矿山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排调查,据统计,全市共有采矿沉陷区114处,面积322Km2;二是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对21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通过治理,有效地消除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保护了矿山地质环境,效果明显;三是加强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矿山申办及延续的基础资料,矿山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是时”制度,即矿山基础设施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四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制度,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市共征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1亿元。
(二)及时制定矿区地质灾害补偿安置的文件。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市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全面调研并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矿山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已制定了《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2015年5月6日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
二、今后工作
(一)加大向市人大、省国土资源厅汇报力度。我市近年来因各种采矿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严重影响到了采矿深陷区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虽然通过《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处置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这与老百姓的愿望相差甚远,且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为确保灾区人民稳定和谐,安居乐业,我们将进一步向市人大、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争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采矿沉陷区破坏补偿的实施办法。
(二)继续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一是全面推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大力宣传、征收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有序规划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恢复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积极探索保证金的监管使用新途径;二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把评价报告作为矿山申办及延续的基础资料,并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三同是时”制度,即矿山基础设施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从源头上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监管。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监管,严厉查处因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尽最大努力减少因采矿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积极开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继续申报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积极解决采矿沉陷区群众的避让搬迁安置问题,实现矿产开发与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地环科 贾本荣 电话:2391741、13778348899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