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杰等代表:
您等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出台适用于全市“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的建议》(第09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市政府于2013年9月18日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公布了新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提高了补偿标准,规范了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原办法相比最大区别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限量还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中村)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分等定级标准基础上提高80%。今年3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达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征收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对开展中心城区“城中村”房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拉近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时,表面上看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实际收益并不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因有三:一是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面积通常较小,而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面积普遍较大。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含了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偿取得,其价值所占比重较高;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为房屋建筑的价值,宅基地因无偿取得,土地征收时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其价值较低。三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不仅能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还享受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政策,困难家庭还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权利;而国有土地上房屋仅对房产价值进行补偿,不享有其他权益。
三、因各地财力差异较大,“城中村”的情况不同且复杂,无法制定统一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令第47-1号),并参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征收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13号)的规定,制订适应本地方的有关房屋拆迁政策。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建管科 罗 颂 电 话: 2370127,13982804078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1日